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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先行赔付 促诚信经营2013年11月4日

作者:habao 来源:未知 日期:2013-11-4 12:38:38 人气: 标签:网站运营
导读:法制晚报讯全国常委会25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。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。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。作为此次消法修改的参与者,笔者认为,…

  法制晚报讯 全国常委会25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。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。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。

  作为此次消法修改的参与者,笔者认为,消法三审稿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、惩罚性赔偿和消协组织定位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修正。其中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承担的修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,从依据、国外比较法和具体实践来看,本次修正无疑常必要和正确的。

  1993年消法出台之初,我国网络经济尚在起步阶段,所以该法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做出具体。进入21世纪后,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,电商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和其他国家一样,我国电商市场秩序也正经历着从无序到的过程。在此期间,一些商家和电商平台利用网络虚拟性,以及缺乏具体法律规制的现状,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。在近年消费领域投诉案件中,与电商有关的投诉比例越来越大。因此,进一步规制电商平台已经成为网络消费者权益中的重要问题。

  消法修正案在二审稿中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的“先行赔付”责任明列其中,这无疑是加强网络交易安全和强化电商社会责任的重大举措,界范围内都属首次。不过,二审稿将电商平台责任等同于现实的“展销会”和“租赁柜台”的性质,这样的值得商榷,存在矫枉过正之嫌。

  电商平台的性质是网络服务提供者,与现实中的“展销会”和“租赁柜台”性质不同,电商既没有要求网店开办者事先缴纳押金,也没有能力通过验货、审核资质等方式对具体经营者进行现实审核。如果按照二审稿的,对网络消费纠纷采取“一刀切”的模式,强制电商平台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“先行垫付”的话,那势必会加大电商的运营成本和法律风险,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落实到网购者自己身上,从长远上对消费者不利。

  此外,“先行赔付”制度可能会导致电商要求网店经营者事先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,增加网店经营入门门槛,提高网店销售价格,这无疑是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。

  正是考虑到这些现实情况,三审稿将电商的“先行赔付”加上了“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”的适用前提。这样一来,既用“先行赔付”最大限度地了消费者权益,又以强调适用“网络实名制”最大限度地了电商平台的权益,还在客观上达到督促网店经营者诚信经营的效应,实现了电商平台、网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皆赢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网络实名制是世界互联网通讯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,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电商平台早已开始了实名制的尝试工作。不过,我国目前网络实名制建设在技术上和法律上都尚未全面落实,消法在其他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,率先以“实名制”要求网络平台和网店经营者的实际收效还需实践来检验。消法三审稿中关于电商平台先行赔付制度的修正,客观上必将我国全面进入网络实名制的发展,这无疑是我国电商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。